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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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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三资”和“内联”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三资”和“内联”企业的第一、第二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采取
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依据土地等级和基础设施条件协商决定,原则上每亩不低于六万元。

3、商业、旅游和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采取土地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出让方式,用地者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三资”和“内联”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税)5年免征。属于下列情况的,给予从优:
(1)列入区内统计的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和高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自批准
        用地起,土地使用费(税)实行“六免六减半”即前六年免交,后六年减半交纳。
(2)农、林、牧、渔等农业资源开发性项目,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自批准用地起十
        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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