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及扶持企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资”、“内联”企业缴纳税金,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为支持企业发展,设立扶持企业 发展基金,具体办法为:
1、自企业开始营业的五年内,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镇内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五年期满 后的五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的镇内留成全部支持企业。
2、自企业营业的五年内,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镇内留成部分的40%支持企业;五年期满后的 五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的镇内留成的50%支持企业。
3、“三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免交,后三年先减半交 纳。在两年全免期满后的三年后,先减半交纳,然后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镇内留成部分的 50%支持企业。
4、“内联”企业自营业起的五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镇内留成部分全部支持企业; 五年期满后的五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镇内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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